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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5

 

 财税【2006】第148

(执行到期后失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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