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房产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07

 

财税[2005]31号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l曰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