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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2-08

 

财税[2003]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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