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384号
你局《关于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展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