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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12-07

 

财税【2000】第125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注释:①根据国税函发[1990]434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
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②根据财税字[2000]03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③根据财税字[2000]033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为便于参考,保留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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