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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8-23

 

财税【2001】第145号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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