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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4-13

 

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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