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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4-13

 

国税函【2005】第319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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