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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0-08-30

 

国税函【2000】第671号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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