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第027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将该集团公司对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以下简称北方四省)电信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到2011年,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上市公司收购的北方四省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益”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集团公司此次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北方四省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25.81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资产评估减值68.99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所属上市公司收购北方四省的上述电信业务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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