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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