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第53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准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报告》(浙国税流[1999]50号、浙地税一[1999]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保险系统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人寿险
(一)平安购房贷款定期寿险
(二)简易人身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三)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四)福寿安康保险(98版)
(五)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
(六)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
(七)88鸿利终身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八)99鸿福终身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九)66鸿运A型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十)66鸿运B型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98版 利差返还型)
(二)个人养老金保险(B型)(98版 利差返还型)
(三)养老金还本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四)义务兵养老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五)鸿寿养老金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三、健康(医疗)保险
(一)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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