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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3

 

 财税【2008】第024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8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3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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