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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8-12-15

 

国税函【1998】第771号 

    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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