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72号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4年9月施行一年多来,各地能够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实施预约定价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该规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如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审核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约定价是一项关系到未来若干年度税收事项的工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出发,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预约定价,提高工作质量,防止盲目追求签约数量,忽视质量,导致后续工作被动等情况的发生。
二、在选择预约定价谈签对象时,各地要从节约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侧重选择已经被税务部门进行过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企业或熟悉的行业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三、凡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三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总局审批(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报批,各地可将审批材料直接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之外的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各地要在同意接受企业预约定价申请的同时,书面报告总局,并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按照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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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投资变动情况、经营期限、开业时间、生产经营范围等;
(二)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税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关依据等;
(三)开业至今的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可用图表列示)等;
(四)以前年度是否对该企业进行过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审计结论、以及跟踪管理情况等。
二、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内容
(一)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可用图表列示)、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可用图表列示)等;
(二)可比性分析:可比信息、差异调整、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理由等;
(三)拟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公平交易值域、假设条件等;
(四)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税收协定需要进行相互磋商的问题、是否需要签订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三、审核结论
(一)是否接受该项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理由;
(二)预约定价安排对税收的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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