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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1-24

 

财税[2005]11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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