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08

 

财税[2005]14号

(执行到期后失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