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第035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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