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8-06

 

财税字【1998】第055号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币苑⑿谢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被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苯鹑诨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被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倍酝蹲收撸ò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倍曰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倍愿鋈送蹲收呗蚵艋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倍酝蹲收叽踊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倍酝蹲收叽踊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倍愿鋈送蹲收叽踊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