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明电【1998】第005号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效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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