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6】第032号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
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0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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