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5】第669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货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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