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5-10-10

 

国税函【1995】第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