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9〕134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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