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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9-10-28

苏地税函〔200924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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