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4-28

 

财税字【2001】第055号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