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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19

 

财税【2006】第169

   (执行到期后失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二、从200611日起至20081 23 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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