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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29

 

 财税【2008】第005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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