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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29

 

国税发【2007】第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1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1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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