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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7-18

 

财税【2000】第021号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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