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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0

 

财税【2007】第124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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