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3-25

 

国税发【1999】第034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