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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5

 

财税〔2006186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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