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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04

 

财税【2006】第113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5] 16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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