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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1

苏国税发〔2009193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缴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国税机关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应主动和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确保车辆购置税及时、安全缴入国库。

    2、各商业银行或银联子公司在税务部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用于纳税人刷卡缴纳车辆购置税,要为国税征收机关及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

    3、各地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或银联子公司通过POS机所收的车辆购置税,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4、各地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撤销后,要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上报有关电子数据(上报路径:省局广域网FTP/计统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撤销上报撤户备案电子数据),同时打印一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公章,并由省辖市局汇总后,于2010415前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由省局统一向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撤户备案手续。

    5、各地国税机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银联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缴工作,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6、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分别及时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徽州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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