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9】第14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充分依托现有征收系统网络化、信息化优势,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效率和质量,方便纳税人就近缴纳车购税,现就在我省进一步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车购税征收管理现状。车购税于2005年正式划归国税部门征收,但仍基本沿用十多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模式。一是征收权限过于集中。汽车征收权限集中于省辖市征收部门,县级征收部门只负责摩托车的征收管理。这种模式导致内部征收人员权责不同,忙闲不均。县级所在地的汽车购车人无法在当地(县)缴纳汽车车购税和公安上牌。尤其是初次购车人,常会因缴税资料携带不全而在市县间来回奔波,加之市区车购税征收点排队现象,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给征纳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影响国税形象。二是征收机构独立分设。各地车购税征收机构大都与国税办税服务厅分设,相互间业务和人员交流较少,车购税征收人员日常工作单一、繁琐,对国税相关工作缺乏认知,同样,纳税人对国税机构的设置也较难理解。
截止2008年12月底,全省已下放汽车车购税征收权限的县(区)已达40个,下放面达57%,我省南京、苏州、常州、南通、盐城、泰州、宿迁7个省辖市将汽车征收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市。据了解,我省公安部门本着积极服务购车人的精神,已行文明确要求尽快将汽车上牌等权限下放县(区)。因此,各地应充分认识到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服务意识,尽快下放征收管理权限,真正方便纳税人。
2、进一步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思想。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是国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国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符合我省国税工作“三服务”的管理理念。应该充分依托现有征收系统网络化、信息化优势,加快下放征收管理权限的工作进度,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变目前征收权限集中,机构独立分设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车购税管理工作尽快真正融入到国税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更加贴近服务纳税人。
二、工作目标
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是国税工作组成部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国税管理工作质量和国税部门形象。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是进一步提高车购税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并不是最终工作目标。根据工作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这项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下一步目标。近期目标是:通过交流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克服困难,尽快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力争于年内在全省实现县(区)汽车购车人可以就近办理新车车购税征收事项。下一步目标是:以网络化、信息化为依托,进一步扩大车购税电子纳税申报,探索采用电子信息等手段管理日常征收档案;力争在201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各县(市)国税局直接受理本县(区)应税车辆的车购税征管工作,并在2012年前逐步实现由县(区)国税局征收服务厅的综合业务(征收)窗口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
三、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围绕工作目标,各地在近期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尚未全部将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区)的地区,应加紧调查研究,可以向其他地区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和做法,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了解其下放工作的计划和进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下放车购税征管权限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如公安部门已下放或计划下放权限的,要及时跟进,有能力的地区,应考虑国税工作实际,在公安部门下放权限前,先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变被动为主动。如果无法下放所有征收管理权限,也可以先下放新车征收等主要管理权限。二是已将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区),但征收权限没有全部下放的地区,应就全部下放车购税权限(包括过户、转籍、档案管理等)进行研究,进一步探索实施车购税电子申报和档案管理信息化等措施,结合省局下一步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构建新型车购税征收模式创造条件。将车购税管理工作真正纳入国税征收体系是国税工作的内在需要和长期目标。进一步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是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纳税人,完成长期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车购税工作直接面对广大购车人,在保增长促内需的形势下,各地应进一步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围绕“三服务”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放权限工作落实到位。要积极研究探索理顺内部机构和管理职能,充实车购税征收人员,切实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供机会方便车购税征收人员交流和学习,提高车购税征收人员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保证车购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努力实现工作目标。各地要根据具体实施方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安排试点和下放进度,稳步推进下放车购税征收权限工作。对于下放权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总结,属于车购税征收系统的原因造成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应围绕省局下一步车购税工作目标进行研究探索,认真制定下一步车购税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将提高车购税管理效率和质量,以及“三服务”工作落实到实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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