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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15

 

 财税【2007】第104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一批4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388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12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94)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59)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中的5个丰田CA6510B型车辆免税指标(其中,北京市4个、广东省1)调整为丰田CA6510BE3,上述5个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1031日,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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