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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28

 

国税函【2006】第300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已于200611日起执行。为了解决现行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与征管办法不匹配的问题,确保在过渡期征管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

    现行的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软件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存在不匹配问题。鉴于目前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正在开发中的实际情况,总局对过渡期征管软件不再进行全面修改。为解决过渡期车购税征管软件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车购税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对软件使用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但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过渡期征管软件中的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改装改型补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二、纳税人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过渡期征管软件中的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过户补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三、纳税人对购置的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以及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征管软件中的车价信息模块新增一条价格信息记录,并在该信息记录的备注栏中作出标识,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新车征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四、纳税人对免税车辆进行申报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修改征管软件中系统设置模块中系统参数,将地区和本地代码设置为“00”,保留省级代码的方式进行业务处理。
   
五、对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使用年限未满1年,但车辆登记注册后,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牌照号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因车辆质量原因发生退车后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手工开具退税凭证,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注销该车的电子档案。
  六、《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行业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可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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