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征收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7

苏国税发〔200916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塑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效应,现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报送时间等统一规定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确定为偶数年的第3季度。各地应在当年925日前将AD级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二、本通知下发前,原评定结果的适用期限

   对2007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本通知下发前尚未重新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0年。

   对2008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至2010年;

   对2009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2年。

   以上评定结果有效期超过2年的,各地要加强监管,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七日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