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1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现就有关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从境外进口(包括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进入到境内)的特定产品,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有关产品在实施临时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期间,应先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税款保证金和相应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保证金,待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政策明确后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为便于执行该项政策,将目前正在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作为公告附件一并对外公布。
四、自2009年5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货物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550) this.width=550' src="/myedit/sysimage/file/doc.gif" border=0>正在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产品及文件汇总表(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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