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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09

 

财税【2007】第045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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