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401C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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