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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8

 

国税函[2008]10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来函来电,反映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为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对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12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二、对200811日至11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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