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8]29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规定,全省地税机关正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现对地税机关委托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清算鉴证业务的劳务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地税机关在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和征管规定完成正常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算鉴证工作而增加入库的税收收入,可以按不超过增量收入的5%通过预算安排中介机构劳务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商定。没有增加税收收入的不支付劳务费。土地增值税清算增量收入的计算公式为:清算增量收入=清算税款总额-按规定应预征并已预征税款。
二、地税机关应在中介机构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后三个月内,将需要支付的劳务费清单,连同有关清算鉴证材料和预征税款证明汇总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拨付劳务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劳务费的支付、管理参照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执行。
三、地税机关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并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对纳税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地税机关不承担劳务费。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有关土地增值税事项的委托。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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