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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23

 

国税发【2008】第011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1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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