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第2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已经下发,现就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的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个文件的执行范围
(一) 运输项目中,试点政策不适用于国际海运。
(二) 金融服务项目中,试点政策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
二、关于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试点期间不作变动。
三、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每次对外支付在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每次付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四、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应当提交两份合同复印件。
五、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局按以下规格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并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备案的国家税务局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
规格:63MM×20MM 字体:仿宋 字号:不限
六、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传递方式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办理税务备案的当日,将《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传真至主管地方税务局。同时,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取回《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及合同复印件,以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征收。
七、试点期间以附后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备案须知》为准。
附件: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doc
2.备案须知.doc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