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8】第008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 |||||||||
境内机构 | 支付单位名称 | ||||||||
税 务 代 码 | |||||||||
支付单位地址 | |||||||||
银 行 帐 号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电 话 | 支付银行 | ||||||||
境外收款人 | 收款单位名称 | ||||||||
收款单位地址 | |||||||||
收 汇 银 行 | 银行帐号 | ||||||||
合同名称 | 合 同 号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
已 付 金 额 | 币 种 | ||||||||
付 汇 日 期 | 当期付汇金额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声 明 |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二、告知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个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价款________元,在如实提供以上信息以及合同复印件后,可先行付汇。 请于 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汇金额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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