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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6-01-20

 

国税发【2006】第010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5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51日起按 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51日起停止执行。
    
三、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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