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1-04

 

 国税发【2006】第002

    一、自20061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