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29

 

财税【2005】第192

  经国务院批准,20061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